劳动合同

时间:2024-02-20 11:07:10
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实用的劳动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方。

原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年

(1)由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给予补偿。

(2)由企业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为元。

甲方(签盖)乙方(签盖)

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盖)

20年 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 篇2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某些劳动者由于误读,以至于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一、劳动者要积极主动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劳动者认为根据这一条规定,尽量避免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就能够得到双倍的工资。但这种理解曲解了立法原意。立法者制定此条的目的是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在出现劳动争议时便于协调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当中,有一些劳动者就是因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在出现劳动争议时自身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是为了惩处其不法用工形式,劳动者切不可以此作为赚钱手段。事实上劳动者如果这么做可能失去更大利益。因为劳动合同中不仅规定工资内容,还会涉及到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等诸多权益,如果仅为获得双倍工资而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能要遭受更大利益损失。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在前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飞行员离职风波中,双方签订的即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飞行员欲解除劳动合同时,遭遇了所属航空公司高额的索赔要求,此时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成为了飞行员另谋高就的羁绊。

一些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容易形成坐养懒人、庸人的机制,更有甚者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使劳动关系又重回了“铁饭碗”时代。有劳动者盲目听信这种言论,轻信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自己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工作中有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给劳动者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从上述飞行员遭遇的高额索赔案看,倘若飞行员与对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合同期满飞行员就能摆脱合同的约束,他们想要变换工作环境、寻求更高待遇的愿望也就不会那么难以达成了。如果后来不是第三方愿意为飞行员承担巨额的赔偿金,相信这些飞行员就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离职的想法就难以实现。因此,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会带来相对稳定的工作,劳动者还是要在仔细考虑利弊后才可作出选择。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一定会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者要获得经济补偿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无过错,也无其他法律规定须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劳动者的自身原因或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会获得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还是不少的,劳动者不要误以为只要解除劳动合同就会获得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保护劳动者的“单边”法律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起用人单位诉劳动者违约赔偿案。某物业公司电工崔某值班时间无故旷工,发生停电事故,导致物业公司被业主索赔5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电工崔某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于是将崔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偿公司先行赔付的50万元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绝不是仅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它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违约的,一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时违反相关约定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述电工崔某违约被索赔的情形。这说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时,不能只关注自身权利或利益,还要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 篇3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也可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及条件。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批准实行不定时、 ……此处隐藏5501个字……和规避法律的问题,相关部门不能再只停留于口头指责上了。我们应当主动介入,制止类似行为的继续发生,也保证国家法律的顺利施行才是理性选择和明智之举。

要知道,那些为了企业发展曾经付出辛勤汗水的劳动者,受到了利益化企业集团的驱逐和歧视,本身心里就不好受,如果我们再行动迟缓一点,再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再在员工伤口上撒把盐,那就更不好向公众交待了!何况,国家出台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利益的。

而今,企业让流了汗的劳动者又流了泪,难道我们就屈从于这样而坐视不管?

劳动合同 篇6

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认定不明晰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年工龄如何计算已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昨日,《成都晚报》刊文指出,《劳动合同法》尚存5大缺陷,须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完善。

无期限合同工龄认定不明晰

对于劳动者在20xx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是全算、全部不算,还是部分算?争论大,有的专家认为,工龄应该从20xx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而有的专家却认为,新法实施后,只要前后工龄是连续的,就应该以此计算。这些问题只有等司法解释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出来才能确定。

违约金规定两部法律“打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在明年1月1日前,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明年1月1日以后,此前已和单位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争议相当大。

新法中“支付令”形同虚设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换句话说,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太绝对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法条显得非常绝对。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从一单位离职5年后再次被招用,他所就职的部门和岗位很可能和原来不一样,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就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时可能会存在很多顾虑。

企业裁员规定细节不太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了人员,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重新招人时应通知曾被裁减的人员,这个过程应该由谁来监督?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应如何界定?《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只有待司法解释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才能确定。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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