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合伙人:(以下简称甲方)合伙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镇巴县巴山乡沙口坝铁矿的探矿权,因甲方资金等原因,决定将取得的探矿权与乙方合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一致合伙协议:
一、甲方取得探矿权的基本概况
1、矿山名称:镇巴县巴山乡沙口坝铁矿;
2、拐点坐标:
拐点编号东经北纬
1108°00′35″32°21′45″
2108°04′45″32°18′00″
3108°05′40″32°18′50″
4108°01′30″32°22′35″
3、面积:21.62平方公里。
4、取得时间:2019年11月3日。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以其取得的探矿权作为出资,乙方以后期投入为出资,共同合伙从事探矿经营活动。
2、甲方不直接参与管理,由乙方负责探矿的全面工作。
3、探矿期间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按份所有。
4、甲乙双方实行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
三、合伙探矿的范围
1、甲方将所取得的探矿权中位于巴山乡沙口坝瓦房子(小地名)处的探矿权(四至界限为:)交由乙方,由乙方出资进行煤炭探查,乙方在探查中可以分别开掘煤矿主井侗和风眼井侗。
2、甲方将所取得的探矿权中位于巴山乡沙口坝新房子(小地名)处的.探矿权(四至界限为:)交由乙方,由乙方出资进行铁矿探查,乙方在探查中可以分别开掘铁矿主井侗和风眼井侗。
四、合伙出资及份额比例:
1、甲乙双方各出资100万元,其中甲方以其探矿权作为出资(巴山乡沙口坝铁矿探矿权挂牌成交价为69万),其余预计开支约31万(含乙方负责所建煤矿及铁矿需占用的荒山、土地的租赁等所有费用)。乙方以建煤矿及铁矿的所有出资约100万元(含修路的出资约10万)作为本合伙的出资。
2、如探矿过程中乙方出资款100万元已经完全筹足,此后的出资,由甲乙双方共同平均出资。
3、甲乙双方各占50%的合伙份额,并按照该比例享有权利、承担风险。
五、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
1、在探矿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先归还甲乙双方的出资款,之后再按各50%的标准分取。
2、如探矿过程中出现亏损的,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
3、甲乙双方应按月对经营状况进行结算。
六、合伙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约定的探矿权范围内的资源枯竭时终止。
七、合伙的经营管理:
1、乙方负责全面管理,甲方不直接参与管理,只指派一名会计,其余所有工作人员等由乙方安排。
2、乙方负责探矿中所产出的产品的销售等所有工作。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取得的探矿权系经依法批准的,为合法探矿;
2、在乙方探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如遇周边村民干扰,甲方应出面协调;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供应探矿生产用炸药等火工产品。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探矿生产经营行为;
5、甲方应负责租赁乙方所开煤矿及铁矿所需占用的土地、荒山的租用事宜,并承担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生产经营中自行招收工人;
2、乙方应按时出资。
3、乙方应先出资约10万元继续进行公路修建,以现有公路为起点,至乙方所开掘的煤矿及铁矿井侗,长度约为一公里左右。
十、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交安全风险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款在所开掘的煤矿或铁矿探出煤炭或铁矿石后立即返回给乙方。
2、若甲方取得的探矿权范围内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前来开矿,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该单位或个人支付资源、管理等所有费用,所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享有。
3、乙方出资修路的10万元,若该探矿权范围内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前来开矿,则甲乙双方有权要求该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公路修建款,所收该款由甲乙双方各分取一半。
十一、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所订各条款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订立补充协议。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二○一一年月日